今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两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报材料规范(试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预审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等文件,旨在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建设中国(辽宁)、中国(吉林)、中国(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辽宁保护中心”“吉林保护中心”“长春保护中心”),全国在建和已运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数量达到46家。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运行管理、产业优化选择、信息系统标准化等方面,对保护中心建设管理提出进一步要求,推动保护中心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双提升。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方面,“辽宁保护中心”“吉林保护中心”“长春保护中心”加上之前已建有的沈阳、黑龙江保护中心,东北地区共建设5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初步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东北地区的全覆盖。
据了解,沈阳、黑龙江、辽宁、吉林和长春保护中心分别面向高端装备制造产业、装备制造和生物产业、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化农业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
5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将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为地方优势产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部门协作,立足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新发展阶段,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深入贯彻“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理念,服务东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效能,服务区域产业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更好地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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