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事主体数量大幅度增加,公司的事后监管也变得更加严格,除了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抽查企业之外,还专门出台《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对逾期未申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通过登记的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的公司,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此公司经营异常,很可能是公司地址出了问题。
图:可用于注册公司的地址注册公司的地址有多种选择,各有不同:
1.写字楼地址、商业住房为一类,这类地址既可以作为公司注册的地址也可以用来日常公司办公,注册公司最佳的地址就是写字楼的地址,而且实际入驻办公开展业务经营最好,但是很多初创期的公司也是用的写字楼地址注册的公司,实际并不在此处真实办公,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虚拟注册地址,记住,虚拟注册地址不是虚假注册地址,该地址是真实存在的,注册公司宜办理有租赁凭证的地址,后期工商审核也不会有问题。
2.小产权房、住宅等非商业用途的住所,各个辖区对于住宅地址的要求不一致,如果没有房产证的住宅地址尽量不要作为企业的注册地址,特别是租用的房屋人员变动比较普遍,很容易因不在原先的住所而变成失联企业,不过因为创业选择此类住所注册公司也并无可厚非,只是后期经营起来了应当变更到写字楼地址,以免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
3.挂靠前海商务秘书地址注册。
自今年8月前海出台地址挂靠新政以来,无地址也可以注册前海公司已经成为了过去,目前只要注册公司想入驻前海自贸区,必须要有的实际经营地址,办理前海地址挂靠需要提供市各区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备案的租赁凭证,否则无法注册前海公司,此前注册下来的公司需要认领并更新企业信息及办理地址续签,以免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如下:公司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及流程图按照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流程图可见,公司地址异常十分普遍,但是也有解决的办法,主要是两点:
1.申诉当前地址真实有效,具体操作就是提供当前地址的租赁凭证和水电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去工商局申诉公司地址可以联系,是有效的。
2.变更地址,通过地址变更,把地址变更到其他的地址或者自己的实际经营地址,变更成功即可申请移除地址异常。
许多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感到困惑。
为什么广州商标注册不能保证100%的成功率?
一、商标查询盲区:在这里,在申请商标之前,应该询问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
避免相同或相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商标成功的概率较高。
但是,已经发出受理函的申请信息基本可以找到,但是最近没有发出受理函的商标却找不到。
此盲期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查询盲期约为4个月。
如果你在盲人时期申请同一个商标,你找不到,所以这是个风险。
二、商标近似判断:在商标查询中,询价的结果应与申请人的商标近似。
在比较过程中,申请人、代理公司的商标检索人和商标局的审查员都有一套标准和意见,因此对两个商标的相似性没有标准,只有概率判断。
尤其是图形商标的相似性,判断的差异性更大。
最终结果由复审法院决定。
(当然,有些申请人愿意冒着知道风险的风险,这是另一回事)。
三、商标公告及异议:这里的商标公告期是三个月。
在此期间,国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如指出类似商标、侵犯个人权益、匆忙注册商标等)。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后将作出答复,然后根据综合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的决定,甚至进行复审。
所以这是第三个不确定因素。
建议:虽然商标不能100%,但仍有一些方法可以提高成功率。
商标检索的盲区是不可改变的,但剩下的两个方面是可以改进的。
最简单的解决办法是:有经验的代理公司在查询时要严格,在申请商标名称时尽量避免类似商标;申请人要诚实理性,不要急于注册他人的商标,不要玩商标的擦边球,不要模仿驰名商标,做好商标驳回审查、商标答辩等工作,提高成功率。
在专利申请授权后,专利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除缴纳专利登记费外,还应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
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
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缴纳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要补缴年费,不用补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个月至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至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至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个月至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个月至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
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
法律实务中经常出现商事主体利用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影响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的情形。
在商标权纠纷中,此类情况也不少见。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警告,认为乙公司包装中采用的某图案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乙公司而言,如果涉案图案实际并未侵权,但是又担心甲公司采用诉讼保全、向乙公司客户散播乙公司侵权信息影响乙公司与客户的正常合作或其他手段影响乙公司的正常经营,从商标权滥用的限制角度而言,作为收到甲公司举报的乙公司而言,为防止商标权益不确定状态影响到乙公司的正常经营,可以通过诉请法院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的办法予以维权。
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催告权利人就警告事宜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被警告人注意回复警告人的书面文件仍然按照警告内容的相关事项予以回复,相关通联方式也要尽可能与警告书内容一致。
2、警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撤回警告或行使诉权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3、被警告人向法院提起诉请,请求确认涉案行为未侵犯警告人商标权。
以上操作方法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制作。
虽然本规定是针对专利纠纷案件而做出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纠纷与专利权纠纷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因此各地法院在商标权纠纷方面往往参照此规定执行。
另外,需要注意,实务中也存在涉案侵权人接到商标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后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一些法院是支持的。
他们支持的理由在于:被控侵权人已经收到权利人发出的警告,被控侵权人无法采用其他途径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其只有通过法院裁决依法确认其权利的存在与否。
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否。
此种观点本书持支持态度,因为此种做法有利于及时将不确定的法律权益及时明晰,有利于及早定纷止争,使得双方当事人均少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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