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哈尔滨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将产生怎样的积极影响?如何构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新华社记者请专家为您解读。
“乱象”亟待治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成为业界共识。
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多年世界第一,国内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800万件,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但在申请量、注册量高速增长的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转让注册商标牟利为目的的“囤积注册”等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市场秩序。
“非正常申请注册的商标给正常经营、真正有商标使用需求的企业带来了严重困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介绍,企服快车面,非正常注册的商标成为企业正常申请商标时的“拦路虎”,另企服快车面,企业为防止被“傍名牌”不得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保护性注册。
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更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直接侵害。
“依法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处理,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让商标注册回归本源。”邓宏光说,非正常申请的减少也有利于提升对正常商标申请的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严格执法综合监管征求意见稿提出,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从事非正常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也将依法惩戒。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着力解决实践中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同时强化综合监管,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数据统计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
“通过严格执法,会制止各种乱象。
与此同时,严格执法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有望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管育鹰说。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呼吁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三年不使用商标撤销、注册商标无效等制度,关注注册商标使用意图,以期达到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
构建长效机制据介绍,我国将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拟通过完善商标法律法规,优化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制度,形成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邓宏光表示,构建长效机制,需要在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
他建议,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对“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理办法、赔偿标准等进行明确,为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管育鹰建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积攒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形成打击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社会氛围,强化市场主体对有实际使用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申请商标注册的良好导向。
“更重要的是,要从观念上正确认识商标的作用和价值,鼓励、引导全社会正确使用商标制度,那样非正常申请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了。”
商标在注册时,可以任意选择多个要素组合在一起,文字和图形可以互相组合,在文字上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注册中文名称的商标,也可以注册外文的商标,注册外文的商标里英文商标应该是使用范围最广的了。
那么对于像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注意事项呢?
1、注册的英文商标组成、包含的意义、以及读音或外观不能和国家名称相同或相近,这些都是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的。
2、如果是带有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是缩写为CN/CHN/PRC/CHINA/等或者是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不过在以下这些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使用的:
1、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但是并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果某英文名称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的英文名称相似,但是该英文有明确的其他含义的话,可以作为哈尔滨商标注册使用。
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
2、字母经过组合排列后的英文商标和商标法规定禁止作为商标名的名称没有关系,完全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或让公众混淆来源的名称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
3、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在注册英文商标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含有国家名称或者是著名城市名称的容易被驳回
2、商标含义负面容易被驳回
3、商标字头近似容易被驳回
4、与中文译意商标相同容易被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容易被驳回英文商标怎么注册比较好?英文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还是比较多的,首先注册商标英文商标名称就需要具有显著性,没有特殊含义的英文商标想要具有显著性还是需要附加比较专业的说明的,建议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办理。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也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哈尔滨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在发达国家,这种行为早就被美国商标法、澳大利亚商标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英国法院的判例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明确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自此有了法律依据。
反向假冒的行为主体既可能是商标注册生产商也可能是销售商。
1、一些人从字面上理解,认为行为主体只限于经销商,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因为生产商将更换商标后的商品销售给销售商或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同样是投入市场的行为。
主观上,行为人事先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或事后取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同样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一些观点认为,行为人如果是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则可以视为已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许可使用仅限于使用该注册商标或不使用该注册商标,而被许可人无权更换该注册商标。
2、商标反向假冒的危害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
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这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3、对更换一词应做扩张解释对更换行为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字面意义,商标注册应该做扩展理解。
更换的表现形式应该有以下几种:
①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
②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
③行为人撤换掉原注册商标换上第三人的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
④行为人用第三人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已经第三人同意);
⑤行为人仅仅撤换掉原注册商标但并不加贴任何商标;
⑥行为人既不撤换也不覆盖原注册商标,而是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的商标,如把大包装糖果换成小包装糖果等。
申请确定著名商标需求提交哪些证明文件:
(一)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我国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二)运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首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出售额、赢利、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我国同行业中的排行;
(三)运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区域)的出售量及出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状况;
(五)该商标最早运用及接连运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我国及其外国(区域)的注册状况;
(七)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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