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产假冒“上海”硫磺皂并进行售卖的案件,被告人罗某、刘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据了解,2022年3月以来,罗某、刘某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并在永安市曹远镇生产假冒的“上海”硫磺皂,罗某负责出资及整体的运营。刘某受雇于罗某,参与定制包装袋并负责产品的日常生产管理及运输。
2022年3月至2023年7月期间,二被告人先后定制印有“上海硫磺皂”的包装袋共计3253.4千克。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后前往曹远镇检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海”硫磺皂28900个,尚未使用的印有“上海硫磺皂”外包装的连卷袋500千克。
经查,2022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二被告人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上海”硫磺皂共计125.19万个,销售金额达73.56万元。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被扣押的硫磺皂质量不符合QB/T2485-2008标准要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罗某、刘某主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后该公司出具谅解书,对罗某、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罗某、刘某分别在报纸上就其侵权行为向注册商标权利人及社会公众道歉,并将查扣的假冒“上海”硫磺皂及外包装无害化处置所需的费用1.13万元提存于永安市公证处。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行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罗某、刘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共同犯罪参与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永安法院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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