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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佰德利实业有限公司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1079710号“得力熊”提出商标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予以受理。
异议商标:31079710
引证商标一:6994748
引证商标二:
17711687
引证商标三:25676352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被异议商标“得力熊”指定使用服务为第18类“书包;旅行箱;背包;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帆布背包;运动包;婴儿背袋;护脊书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94748号 “得力”商标、第17711687号“得力DELI”商标和第25676352号“得力DEL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工具袋(空的);包;钥匙包;带轮购物袋;皮肩带”等。
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994749号“得力“商标、第3041540号“得力DELI及图”商标和第1002412号“得力DEL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除家具外”的办公必备品;文具;墨水;墨汁;印章;印油;笔;办公或家庭用胶带或粘合剂;办公室用绘图仪器”等。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具有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31079710号“得力熊”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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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商标、专利、著作权、认证、项目申报及知识产权疑问案件(商标保证通过、专利加急授权、版权极速下证)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代理与咨询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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