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武良叶”与“五粮液”虽文字不同,但发音完全相同,在语音传播环境中根本无法区分,认为其构成摹仿。于是,五粮液公司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

以第40702277号“武良叶”商标为例——

2020年3月6日,第40702277号“武良叶”商标被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异议期内,五粮液公司对其提出了异议,不过可惜,异议并未成功。在2021年5月14日,商标被核准注册。

五粮液公司只得继续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直至近期终于成功无效。

五粮液公司认为:

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的酒类生产企业,旗下“五粮液”品牌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6951490号“五粮液”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第160922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到达驰名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抄袭,其注册和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

三、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 “武良叶”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五粮液”商标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