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显示,2019年4月10日,公司曾发布公告,即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达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涉及公司已注册的注册号为9288036、23512980号“尚品宅配”商标。

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送达的《关于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9]第0000306500号,下简称裁定书一)及《关于第23512980号“尚品宅配”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一)裁定书一

1. 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省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9288036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裁定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一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裁定书二

1. 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省尚品家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2日对第23512980号“尚品宅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 裁定情况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

尚品宅配表示,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即公司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9288036、23512980号“尚品宅配”予以维持,但本案申请人河南省尚品家具有限公司若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裁定,仍有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也有权视一审判决结果决定是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过程仍需要较长一段时间,故本次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公司亦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公司合法商标持续使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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