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的商品上,印制与知名运动品牌近似的美术图案,打打擦边球,是否构成侵权呢?近日,渝中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商标权纠纷。
2021年,重庆一家公司在市版权局将红星Logo登记为美术作品。
次日,公司就把这一美术作品授权给邹某某使用。
随后,邹某某在某电商平台的店铺出售一款运动鞋,使用了这个美术作品作为标识,整体为红色,里面有椭圆形镂空。
运动品牌鸿星尔克公司认为,邹某某出售的这款运动鞋,容易让公众认为,这个商品来源于鸿星尔克公司,侵害了其商标权,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
邹某某则表示,自己拥有红星logo的著作权,不构成侵权。
法官表示,当著作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一是看权利产生的先后顺序,通常保护在先权利人;
二是坚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碰瓷”、“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也不利于商事主体自身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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