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剑南春酒厂起诉尹杰商店及该店经营者尹某侵犯商标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尹杰商店出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侵犯了剑南春酒厂持有的“剑南春”商标权,需赔偿剑南春酒厂经济损失4万元,驳回尹杰商店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尹杰商店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经剑南春酒厂鉴定为假冒产品,且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将被诉“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商品上的“剑南春”标识与第1047165号“剑南春”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两者构成高度近似,且两者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白酒,属于同类商品,因此该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很多小超市、商店在进货时基本不审核酒品的合法来源,有些甚至是先代销后结算,往往等到成为被告才发现出了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学到,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保证产品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只有做到主观上无错,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很难向供货商、上游厂家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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