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称KYB的行为违反了《俄罗斯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8条,该条规定“除了本法第14.1条至14.7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其他形式的不正当竞争都是禁止的。”参考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2008年4月下达的判决中一段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评述后,莫斯科仲裁法院指出:

不正当竞争的各种方式方法并非总是与立法直接相矛盾,这就是为什么每个具体案件中的犯罪行为应根据权利人对待竞争的策略而裁定的原因,同时应考虑《俄罗斯联邦保护竞争法》中的定义与范畴。

就上述案件而言,仲裁法院总结称将合法购买的产品推向市场的企业并未侵犯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指出,《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因为这些条款谈及的是未经授权将商标用于并非源自商标持有人或被许可人的产品的情况。

在本案中,源自权利人和平行进口商的产品并未传递有关该权利人/制造商的错误信息。

尽管该判决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484条不符,但却符合支持FAS对待平行进口的态度的仲裁法院的现有实践。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指出,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但仲裁法院认为第1484条旨在阻止造成混淆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