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淀法院审结了《大帅府》创作者黄某诉被告江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并未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该案是近年来较为典型的历史类作品的版权侵权纠纷。
“《少帅》案”基本案情
该案中,原告诉称,《大帅府》是原告创作的一部以张作霖、张学良等历史人物为题材的小说,而被告江某创作的《少帅》剧本及电视剧《少帅》大量抄袭、改编了小说《大帅府》中的独创性内容,其他被告则在网上和音像制品市场传播发行电视剧《少帅》,侵害了原告对小说《大帅府》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对《少帅》电视剧与《大帅府》小说、相关题材作品、历史资料等进行了比对,从故事主线、叙事脉络、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和语言表达五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认为《少帅》电视剧并未侵犯《大帅府》小说的著作权。
“《少帅》案”中的审判思路一:“分层比对法”
文学作品的作品要素包括作品主题、主线情节、人物角色、展开情节、具体场景、文字描述、人物对话等多层次内容。
所谓作品主题,是指一部作品表达的的中心思想或者宏观命题,不受著作权保护。
主线情节,是在作品主题之下的第一层展开,仍然属于较为抽象的范畴,因此同样不受著作权保护。
人物角色,是指作品所塑造的综合形象体,对于真实存在的人物(如本案中的张学良),由于其事迹本身属于历史事实范畴,因此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作者对人物事迹的个性化表达才可以受到保护。
展开情节,是指在主线情节下的第二层展开,是使主线情节更加具体、生动而塑造的具体情节,其史实之外的个性化独创部分,受著作权保护。
在本案中,法院在作品相似比对时遵循了类似的思路,将涉案小说按照“故事主线”、“叙事脉络”、“人物关系”、“具体情节”和“语言表达”五个层面进行了详细比对和分析,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在“故事主线”、“叙事脉络”和“人物关系”上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原因在于双方作品都取材于历史,而在创作自由度更大的“具体情节”和“语言表达”方面,二者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少帅》案”中的审判思路二:比对前排除“不受版权保护的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文学作品的侵权比对,主要有两种方法,即“部分比较法”和“整体比较法”。
所谓“部分比较法”,是指在对双方作品进行比较之前,先将原告作品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包括思想、史实以及通用元素等过滤出去,然后才将双方作品进行比较,以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所谓“整体比较法”,即通过普通观察者对作品整体(不作过滤、筛选的整部作品)的内在感受来确定双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难看出,相对于“部分比较法”, “整体比较法”存在明显不足:
在没有过滤、筛选的前提下,仅凭作品受众的整体印象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相似会得出错误结论——受众无法判断对作品的相似的感觉到底是来自于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还是来自于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先将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历史事实、公知素材及特定主题的惯用桥段和惯常表达等因素过滤、剔除,然后再进行比对,显然是采用了“部分比较法”,对本案而言,具有更大的合理性。
“《少帅》案”中的审判思路三:考虑“创作空间”的宽窄
该案中,法院认为,双方作品某些方面的确有相似之处,但是这存在合理原因,那就是,“就展现张学良这一家喻户晓的历史人物的传奇生平的作品而言,作者独立创作的部分、取材于史料的部分和使用前人作品的部分也常常混杂、交织在一起,导致创作空间相对狭小,出现相似情节的可能性较大”。
其中,法院提出的“创作空间”,是版权侵权比对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创作空间”,是指作品的完成(例如绘制地图作品)由于必须依据某种客观事实,导致不同作者完成的作品在某些方面必然趋于相似,因此相对于其他作品,“创作空间”较为狭窄。
同样,由于历史题材的作品必须以真实历史为基础,因此某些方面相似也是难以避免的,这就需要在侵权比对中加以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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