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日前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称上诉人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至此,河南、陕西争持20多年的商标权终于尘埃落定,“白水杜康”胜出,商标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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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陕西杜康酒业集团总裁张红军说,他近日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02号《行政裁定书》,这份2010年7月28日印发的裁定书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去年6月,河南杜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白水“杜康”商标注册的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杜康”之争大事表
1983年7月
国家相关部门将河南伊川、汝阳和陕西白水三方召集到北京进行协商。
最终达成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无偿使用,即“一家注册,共同使用”,并签订了《关于“杜康”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第一轮“杜康”商标争夺战就此和解。
1996年12月
汝阳、白水两家酒厂分别注册了前面加注原产地的“汝阳杜康”和“白水杜康”白酒商标。
2009年3月
河南伊川、汝阳两家杜康酒厂在洛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两家合并为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同年4月2日,“杜康”商标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河南杜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把国家工商总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列为第一和第二被告,将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列为第三被告,起诉的理由是商标侵权,认为“杜康”商标是河南的,不是陕西白水的。
2009 年6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原告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8年作出的关于白水“杜康”商标的争议裁定,维持了白水“杜康”商标的注册。
随后,“河南杜康”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杜康酒”的历史渊源
酿酒是(陕西省白水)康家卫人杜康首创于夏代,被称为杜康酒,以后世代相传,民间酿酒业盛。
古时杜康造酒地址在如今白水县城西北7公里处的杜康沟,以杜康酿酒用杜康泉水。
《梁志》载:“泉隐隐喷出,至冬不竭,流四里许入白水河,乡民谓此水有酒味。”杜康死后,葬于造酒原址近旁,墓冢至今尚在,墓后侧建有杜康庙,立有石碑,以供奉、纪念、颂扬,他被尊为酿酒始祖。
白水的仓颉造字、杜康造酒、雷祥造碗、蔡伦造纸均为中华文明做出了贡献,并称白水“四圣”。
三国时期,曹操的两名诗句“何以解忧,唯有杜康”,令有着悠久历史的杜康酒名扬天下,却使河南和陕西两省的“杜康”人难以解忧,商标纷争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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