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标局讯 近日,北京的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多款在包装上标着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保温杯,之后了解到,该品牌商标并未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且工商部门已对该保温杯在超市的销售行为立案,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行政处罚。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货、退还价款734元,并进行3倍赔偿。

之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品牌保温在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驰名商标”且工商部门已确认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实属违反法律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超市作为销售者,对涉案商品把关不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张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3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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