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倒买倒卖、从中牟利,更不是为了“大量囤积”、占用商标资源。
日前,《商标被冒名转让一定赔? No 分善意与恶意》一文引起笔者的关注。既然“冒名转让”哪里还有“善意”?这样的标题促使我继续读下去,很快弄清了故事梗概:
2009年10月,阿翼委托通麦公司申请注册KS商标;
2010年5月,有人以“阿翼”的名义与全润公司(分别委托通麦公司、海陆公司)就KS商标的转让签订了一份合同,转让费用总额显示为5.8万元;
全润公司表示: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人持有阿翼身份证原件、商标注册证原件、公证书原件;交易时确定收到了能够确保商标转让成功的全部资料,并当场支付了现金。
2013年6月,全润公司与力士达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转让费为35万元。
阿翼认为:前述商标转让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无效,遂提起诉讼。
不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笔者都认为该商标的转让有诸多可探讨的地方。
首先,说说KS商标
由于该商标仅有两个字母、显著性比较差,虽经艺术化处理为图形而产生显著性,但不能阻止其它申请人将该商标艺术化为不同的图形、然后进行申请,因此可存在大量的KS图形商标;事实果然如此,经查:
到目前为止含有KS字样的商标申请超过3700件;2009年10月阿翼委托通麦公司申请KS商标;
2010年05月便有人与全润公司办理商标转让(前后也就7个月左右),这种情况很不正常。
其次,谈谈阿翼
没有见阿翼使用该商标的任何证据,显然注册KS商标不是为了实际使用,否则为何不追问其商标代理关于KS商标的注册进程,何必要等该商标一再移手后才提出诉讼?
商标注册证(原件)、阿翼的身份证(原件),为何能轻易让他人持有?
再次,聊聊全润
全润公司受让KS商标并非天衣无缝、而是有瑕疵的:自始至终没有提到全润公司与阿翼有过任何的“直接”接触或沟通(一次都没有)。在转让的整个过程中,全润如果见过阿翼、哪怕通一次电话确认过此事,都不会出现目前的结果;
问题在于:我们同样没有见到全润使用该商标的任何证据,只是几年之后以35万元的价格“出手”、远高于其此前付出的5.8万元。
最后,一条建议
无论是阿翼也好、全润也罢,他们注册(或受让)KS商标的目的都不是自己使用,而是为了“有偿转让”。我们有理由认为二者都是通过“转让”商标不当得利的商标掮客——阿翼维权不谈“禁止使用”、不谈“赔偿损失”,只谈索要“转让费”便可理解了。
我国《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代表其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经营者的信誉。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为了倒买倒卖、从中牟利,更不是为了“大量囤积”、占用商标资源;
因此,建议引入“使用规模”的概念:没有达到“使用规模”的商标不得转让;而“使用规模”与公司名下的注册商标数量呈正相关:
可以按比例依次递增、也可以按商标的数量给出不同的“范围”。企服快车面拥有大量注册商标的合法企业,其注册商标多为防止主商标被淡化、弱化、丑化的“防御性注册”,无办理商标转让的需求、也不影响其商标使用;另企服快车面却掐断了“大量囤积”者发财途径——皆因其注册商标缺乏使用、多达不到“使用规模”而不能把注册商标换成钞票;搜索引擎上随处可见的、买卖商标的广告也同时失去意义,可谓是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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