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当一项欧洲专利在授权成为一系列国家专利后,任何强制执行要求都必须提交给国家法院和相关当局,由他们决定欧洲专利的侵权以及有效性。
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各国当局的决定相互冲突的情形,从而给利益相关方(包括专利所有人和第三方)的权利行使带来不确定性。
尤其当专利所有人企图在多个国家执行欧洲专利或第三方寻求撤销欧洲专利时,需要经历复杂的程序并承担高昂的专利诉讼费用。
而统一专利法院对所有参与《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拥有管辖权,能够为专利所有人和第三方提供一个更简单高效的司法系统。
各方预期统一专利法院的设立可以取得如下丰硕成果:
(1)建立一个在欧洲维护专利的有效平台;
(2)结束在不同国家提起专利诉讼的局面;
(3)通过专利侵权和有效性领域的统一判例法提高法律确定性;
(4)提供更简单、更快捷、更有效的司法程序;
(5)协调与所授予权利的范围和限制以及侵权情况下的补救措施有关的实体专利法。
统一专利法院的机构与人员设置
组织结构
统一专利法院设有行政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等三个理事机构,其中行政委员会的功能是任命法官并通过法院规则和条例,由成员国和其他相关观察员(包括欧盟委员会)的代表组成;预算委员会负责通过法院预算,由成员国代表和其他相关观察员组成;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是协助任命和培训法院法官,由来自成员国的专利法官和专利从业人员组成。
统一专利法院的初审由地方、区域和中央法院组成,其中中央法院要负责无效诉讼(无论是否有侵权反诉),目前由位于巴黎的总庭和位于慕尼黑的分庭组成。
地方和区域法院负责侵权诉讼(无论是否有无效反诉),运作方式基本相同,任何成员国均可设立地方法院处理发生在本国的专利侵权诉讼。
此外,亦有成员国已经加入或准备联合建立区域法院,负责处理在特定区域内成员国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例如斯德哥尔摩的北欧区域法院有权处理在瑞典、爱沙尼亚、立陶宛和拉脱维亚发生的专利侵权诉讼。
上诉则由设立在卢森堡的上诉法院负责审理。
统一专利法院还在卢布尔雅那和里斯本设立了调解和仲裁中心,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是否适用此类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
法官设置
最新公告显示,咨询委员会主席已向行政委员会提交了统一专利法院法官人选的建议名单,很可能是从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荷兰等法域经验丰富的专利法官中选出,以及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和专利从业者。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的程序设计,初审时法官将组成三人小组,其中中央法院的初审小组将由两名法律法官和一名在技术领域具有资格和经验的技术法官组成,而地方和区域法院的初审小组将由三名法律法官组成,不过倘若当事方提出请求,或法院决定同时处理侵权诉讼和撤销反诉,地方和区域法院的法官小组可以补充额外的技术法官。
如果地方法院位于历史上每年至少审理50件专利案件的司法管辖区,则其中两名法律法官应当是该司法管辖区的国民。
其他地方法院则需确保一名法官是当地司法管辖区的国民,另外两名法官可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
而统一专利法院的上诉法院需要设置一个五人小组方可开庭审理案件,其中包括三名法律法官和两名技术法官。
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
管辖范围
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专利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单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包括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其中统一专利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涉及统一专利的所有侵权和无效诉讼以及反诉都必须提交给统一专利法院;另一种是传统的欧洲专利,在成员国生效的传统欧洲专利也属于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
此外,统一专利法院还有权处理欧洲专利局与其作为统一专利授予和管理机构的职能有关的决定所引起的索赔。
但无论涉及何种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均无权处理与专利许可或所有权有关的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将仍由国家法院管辖,并受相关国内法律约束。
退出机制
统一专利法院设置了“退出”机制,但该机制仅适用于传统欧洲专利。
具体而言,统一专利生效后会有一个7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欧洲专利除了受到当事国法院的管辖,还同时受到统一专利法院管辖。
倘若申请人不愿其传统欧洲专利受统一专利法院管辖,可提交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声明,但需要满足的前提是尚未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相关专利诉讼,且一旦选择退出,该传统欧洲专利将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都退出统一专利法院,与其“捆绑”的所有传统欧洲专利也必须一并退出。
此外,“退出”权利只能由真正的专利所有者或申请人行使,如果存在不止一位专利所有者或申请人,则必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且必须提交声明或授权以确认申请是由有权选择退出的人并代表所有相关者提出的,倘若声明被证明是虚假或不准确的,则选择退出将无效。
在过渡期结束时,任何未选择退出的传统欧洲专利和补充保护证书都将进入统一专利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统一专利法院有权审理相关的侵权诉讼、非侵权声明、撤销诉讼和相关反诉,并采取不同形式的救济、保护和预防措施。
统一专利法院的诉讼安排
代理人要求
就诉讼代理人而言,通常是有资格在欧盟成员国法院出庭并且是欧盟成员国国民的律师,还可以是具有适当诉讼资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且欧洲专利代理人不需要拥有欧盟国籍。
从行政委员会已经批准的资格清单来看,既具备欧洲专利代理人资格还具备德国、法国、英国等某些国家的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将自动有资格出庭,而其他国家的律师或没有指定国家诉讼资格的欧洲专利代理人将需要额外具备专门设立的专业诉讼资格。
诉讼程序
统一专利法院采用的主要是书面程序,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起诉状方可启动诉讼程序,该诉状包括对事实、证据和论点的完整陈述,而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抗辩和反诉,包含所有事实、证据和所依赖的技术等。
书面程序之后是临时程序,由被任命监督案件的法官负责主持,为当事方应提供哪些额外的文件和证据提供指示。
临时程序之后是口头程序,其中可能包括法院举行单独的证人听证会并交叉询问证人。
上述程序过后,法院最终将在审判日期后六周内作出裁决。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规定,虽然侵权诉讼和撤销反诉可以分开审理,但如果被告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诉专利无效,中央法院可一并审理侵权和有效性事项,同样,如果撤销诉讼中的被告就专利侵权提出反诉,中央法院亦会同时考虑侵权和有效性问题。
如果侵权诉讼是在地方或区域法院提起的,且被告提出了撤销反诉,那么法院可选择下述任一处理方式:
(1)一起审理侵权诉讼和撤销反诉,并为专家组分配一位技术法官;
(2)保留对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并将撤销反诉送交中央法院;
(3)如果当事方同意,将侵权诉讼和撤销反诉一并送交中央法院。
当地方或区域法院决定保留对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并将撤销反诉送交中央法院时,如果地方或区域法院认为专利极可能被裁定无效,则应当中止侵权诉讼,等待中央法院对有效性的裁定。
而中央法院应当高效审理撤销反诉,确保在地方或区域法院作出侵权裁决之前作出有效性的裁定。
裁决依据
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要求,法院的裁决必须基于下述法律——(1)欧盟法律,特别是建立单一专利的欧盟法规和单一专利的要求;
(2)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本身;
(3)欧洲专利公约;
(4)对缔约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相关国际协定,例如《巴黎公约》;
(5)成员国国家法律,例如成员国法院的现有判例。
除了管辖法律之外,统一专利法院还适用几套重要的规则,包括程序规则和统一专利法院行政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作者单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口 耿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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