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和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中国公司”)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审理。
华为公司诉称,该公司在2010年4月28日申请了名为“一种在界面中添加图标的方法、装置及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于2014年12月31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现仍处于有效期内。三星的五款手机设备落入其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中,惠州三星公司制造、使用、销售了相关手机设备,三星中国公司在官网上展示了相关手机设备并提供购买链接和渠道,侵犯了原告华为公司的专利权。
华为公司在起诉时称,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惠州三星公司辩称,涉案的五款手机设备没有使用华为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华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方法专利,仅使用行为受保护。因此,华为公司起诉两被告除使用以外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两被告作为独立法人,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共同侵权。华为公司以两被告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但没有提供任何关于侵犯专利权获利的证据,诉请赔偿15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三星中国公司的答辩意见与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认为该公司没有制造行为。华为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销售了涉案的手机设备,所销售的手机合法来源于惠州三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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