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申报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7.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8.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物业管理企业无违反十三项禁止行为的证明。

9.市、省直管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内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