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领域,商标的撤销与重新认定是一个常见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当涉及到“商标撤三”这一概念时,许多企业主和商标持有人都会面临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撤三是指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予以撤销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以下是对使用证据认定规则的清晰归纳:
1.复印件的认定:在商标撤三申请、撤三复审阶段,为提高审查效率,并不强制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证据原件。但在行政诉讼阶段,若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原件、原物以供核实,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法院一般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2.发票的认定:发票作为国家税务部门出具,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证明能力。发票与合同一并提交可以初步证明注册商标进行了使用。但在撤三复审、行政诉讼阶段,建议撤销申请人对发票内容进行查验,必要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实真伪。
3.关联公司交易证据的认定:对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关联公司交易证据,目前审查机关对其真实性认定不一。更多的判决倾向于认为关联主体之间形成的商标使用证据真实性难辨,故对其不予认可。
4.形式上的真实性:相关证据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即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未被篡改或伪造。
5.商标使用行为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显示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实际使用,即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
6.使用证据上显示有诉争商标标志:商标使用证据必须清晰地显示诉争商标标志,以证明商标在实际使用中。
7.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商标使用证据必须证明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被使用,并能发挥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标撤三中关于使用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商标使用行为的具体表现。商标权人应当提供真实、可靠、符合要求的证据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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