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50家具有代表性的IT领域企业调研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各企业关于计算机软件能否通过专利权获得保护的咨询较多。本文将从计算机软件能否申请专利,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优劣势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解答。
一、计算机软件能否申请专利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计算机软件不在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中。
我国专利包括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软件通常只可能申请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若构成技术方案即成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二、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只涉及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是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该申请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科研人员设计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
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的优劣势
与著作权保护相比,通过专利权保护更加优越,主要表现在:
(一)保护程度高。专利保护创造性的方法,具有独占性,获得专利权后,其他的相同发明不再受保护,甚至不能使用。
(二)专利权的权利效力更大,软件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拥有对其软件专利发明的垄断权。
(三)专利保护的期限相对合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
专利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践操作中较困难,这些形成了专利权保护的劣势,表现在:
(一)专利法对所要求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要求,计算机程序在许多方面都难以达到要求。例如,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绝大多数软件难以通过“三性”审查。
(二)发明专利审查授权周期长。发明专利在授权之前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查周期长达两年以上,而软件的更新速度是飞快的,其经济寿命短,也许专利申请还未审结,其畅销期已经过去,这与计算机软件高开发、高淘汰的客观情况不适应。
(三)专利的公开性与软件开发者的意愿相背离。受理一项专利申请后,需将该申请的相关文件向公众公开,但计算机程序的模仿和复制简便易行,并且侵权行为较难发现,与其它技术相比计算机程序公开更容易受到侵害。
各企业需要多了解计算机软件的各种保护方式,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企业的保护途径。
来源: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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