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内容了,商标法主要有两处出现了“在先权利”,一处是《商标法》第9条,另一处是《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这两处的“在先权利”,含义是有所不同的,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里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广义的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五种权利:

1、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3、在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4、在先的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5、在先的著作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等。

具体涉及《商标法》第31条后段、第15条、第28条、第13条、第29条以及第31条前段。

《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仅指在先的著作权等权利。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关于《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的内容,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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