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大幅缩短了补正期限和补充证据期限。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业内人士多有微词。认为将影响商标评审的质量。特别是对涉外案件影响大,因为代理律师和外国客户之间需要有一个沟通的过程。
证据未经质证不予采信
与2005年版的评审规则相比,此次共计修改59条,其中删除12条,增加7条,在规则条目总数上比2005版减少了5条。
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情况,制订相应的细化规定和补充规定;二是结合评审工作实际需要,对评审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适应评审工作需要的规定作了删减、修订,对评审工作亟需规范的,作了增补规定;三是对评审规则中有关用语进行修订,并对有关条文序号进行调整、理顺。
此次修改的内容之一,是适应诉讼法修改及实践中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客观需求,增加了证据形式的规定,并在其中明确了电子数据证据形式;同时,为进一步规范证据采信,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都肯定了其积极意义。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义彪认为,采纳电子证据是大势所趋,这种方式肯定会更便捷,包括目前许多法院文书都已经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罗正红认为,明确规定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堪称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等于说是借鉴了目前法院的审案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居间裁判人,给了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进行质证,程序上更透明,裁判结果也才会更有说服力。”
黄义彪也认为,这项修改是参照了诉讼法的要求,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完全合理的。按照现有规定,在与民诉法的衔接上,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好处理。因此,修改内容最终是要和诉讼法的要求相对一致。
删除“争议案件”表述
本次修法还对规则中容易引起歧义的规定予以修正,对相关措辞予以统一规范。比如删除了“争议案件”的表述,将“审理商标争议案件”改为“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就是为了避免引起歧义。
对此,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黄晖认为,“争议”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作为法律语言,这一提法不是很科学,对此,新商标法中已将“商标争议”这种表述形式进行了更改,以避免人们产生歧义。这次修改也是为了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
此次修改后的另一变化,是将“公开评审”修改为“口头审理”。原规则中与“公开评审”相关的规定,此次均被删除。
对此,黄义彪认为,这也应当算是一个进步,“以往许多审理是书面审,现在口头审给了双方一个公平的机会,更加便于双方的实际参与。”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这一表述形式跟专利法保持了一致。“但二者的实质是一样的,此前在实践中也一直是这么操作的。”
缩短时限规定受质疑
与此同时,对于此次建议稿中的部分修改内容,多位业内专家也表达了不同意见。比如,建议稿提出:根据新商标法关于审限的规定,将补正期限由过去的三十日缩短为十五日,将补充证据期限由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三十日。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认为,新商标法中涉及到异议、复审等一系列规定,都规定了时效,此次修改应该是为了保证时间而做出的相应调整。但缩短时限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如何更好地落实商标法。
对于这一修改,董葆霖则表示出自己的担忧:这种对于时限的规定不是很科学,根据现有情况,当事人提供证据时间往往很紧张,有可能会影响商标评审的质量。“过去没有时限要求时,可能一拖好几年,但现在时限太紧会影响质量。而且从当事人来讲,执行起来也可能有很大困难。”
在此方面,黄义彪和罗正红作为商标代理律师,也都认为时间限定得太短。黄义彪认为,“对于涉外案件来说,15天的补正期限肯定会比较紧张,因为代理律师和客户之间需要有一个沟通的过程。”
罗正红也表示,“在代理国外企业的业务时,30天时间根本不可能完成证据补充。”
黄晖向记者打了这样一个比喻:“就如同以前我们乘坐普通列车时,能有两三分钟的上下车时间,现在改为高铁,必须一分钟完成上下车。实际上,从当事人的角度感觉,好像整体上时间加快了,但却有可能忙中出错,最终使利益受到损害。”
他建议,可以适当缩短时限,比如将原来规定的三个月,缩短为两个月,意见稿的规定感觉确实太紧张了。“加快时间,不能以牺牲双方的准确度为代价。”
在董葆霖看来,之所以会有目前这种修改,仍是驰名商标异化造成的后果。“正是因为驰名商标的异化,被人们纷纷抢注,才使得企业人心惶惶,不得不进行全方位注册,最终导致商标申请量骤增,继而产生大量纠纷,导致商评委审查不过来。所以说,根子还是在驰名商标标准的认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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