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商标转让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司法实践中,对驳回请求、不予以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转让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商标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
 美国
美国 日本
日本 韩国
韩国 新加坡
新加坡 英国
英国 德国
德国 BVI
BVI 开曼
开曼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 加拿大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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