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被诉商标侵权,多数被告关心的还是这几点: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赔偿,要赔偿多少?可能比较少有被告清楚,有些情形虽然构成商标侵权,但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种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种情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情形适用于所有被控侵权人,没有限定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
但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其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该些情形,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第二种情形:“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情形是针对销售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其中的三个条件,才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一,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果知道是侵权商品还销售的,显然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其中有一个难点,就是如何认定知道或不知道?该认定无法一概而论,需要具体到个案,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判别。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销售者主张说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但其进货价格与正品的进货价却差距悬殊,能认定其不知情吗?该种情况除非销售者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不知情,否则,还是不能认定其不知情而免除赔偿责任的。
其二,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
以下情形属于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
1、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2、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3、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4、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如果是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取得的,不能认定为合法取得。
其三,需要说明提供者。
销售者需要具体说明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如果销售者拒不说明提供者或者抗辩称忘记提供者的,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结语:对于生产者,可以积极培育自己的品牌,少些傍名牌的做法;对于销售者,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货时可以尽可能了解相关的权利基础,并保存好“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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