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者,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者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者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替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替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7.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在商标法中,下列行为是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以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为企业在同一或相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
2.复制、仿效、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作为商标使用,但其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从事相关商品的电子商务交易,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有个问题需要强调:并非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就一定会侵犯商标专用权。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并非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有时,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各位在平时使用商标时还是要注意,一定不能侵犯别人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注册使用自己的商标才是安全的,尽量避免在商标方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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