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和其他欧盟国家开始实施商标制度(截至2004年5月1日,欧盟已扩大到25个国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接受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以续签。每次续约的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特征:
1、成本很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该商标就能在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与各成员国的应用相比,成本大大降低;
2、保护计划是集中的。商标注册可以得到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注册商标只能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个或多个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六个月后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在欧盟成员国注册商标可在申请欧盟商标时申请优先权;
商标申请所需的材料:
1、法人申请,附上营业执照或1份有效登记证;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2、商标图样5份,明确要求,纸张质量好。如果是彩色商标,则需提交1份黑白手稿和5份彩色稿件;规格不小于5cm×5cm,最大不得超过10cm×20cm;
3、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签字或由代理人签字;
4、商标注册委托书,申请人必须在该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欧盟商标注册程序:
1、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或欧盟成员国商标局提交申请;
2、欧盟商标局将通知各成员国的商标主管部门,以进行各国的商标审查;
3、审查通过后,进行三个月的公告。在此期间,第三方可能提出各种异议;
4、如果没有第三方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将在一年内获得注册(需要12-15个月的时间);
欧盟商标检索:
由于欧盟商标注册涉及的国家众多,因此存在大量潜在的商标反对者。因此,强烈建议申请人在提交欧洲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商标检索,以确定与提议商标相同或太相似的商标是否已由第三方注册,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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