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谁先申请注册商标,其商标的专用权就授予最先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这就导致了商标经常出现被“抢注”的情况,那么,若一个人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了,被抢注者就没有办法了吗?当然不是,被抢注者是可以进行维权的,但要怎么去操作呢?被抢注者可按照以下方法可以进行维权:
一.在初步审定公告过程中提出异议
当被抢注的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时,被抢注者是能够提出异议的。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对通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其公告之日起3个月时间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只有在公告期满前无任何异议的商标,才会被核准注册,发放商标注册证,并进行公告。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商标撤销争议:
当被抢注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时,被抢注者是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抢注的商标。
总的来说,一旦发生商标被抢注的情况,被抢注者都是可以进行维权申请的,当然,能不能维权成功,是需要从多方面去判断的,而且在此期间是会发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维权,却没有维权成功的情况。这也导致很多被抢注者不得不放弃被抢注商标的使用,去重新进行商标的设计和注册,期间的损失不好说,但肯定很巨大。所以说,对于商标注册,不论是谁,一定要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趁早注册,“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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