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商标所有权归于某一个自然人或某一家企业、组织。然而,会出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的同一商标,这样的商标称为“共有商标”。共有商标在企业中也很普遍,下面一起来了解什么是共有商标?

共有商标有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主体的复数型和权利的单一性。

主体的复数性是指“共有商标”的拥有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同享受商标带来的利益。权利的单一性是指“共有商标”本体数量是一个商标而非数个商标,享受的是一个商标带来的专用权。

如何获得共有商标呢?其一原始取得,数人就同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

其二继受取得,又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及承继取得。

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部分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

甲、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太阳”所享有的份额部分转让给丙。甲、乙、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其二,商标权共有人企服快车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全部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

甲、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太阳”所享有的份额全部转让给丙。乙、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太阳”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甲、乙成为商标“太阳”的共有人。

继承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承、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承人为多数人时,继承人可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该商标权,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太阳”,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太阳”,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承人丙、丁继承。

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也包括商标权。

简单来说,是“一个商标,多个主人”的现象,主人多更加要注意商标的共同保护,不要光享受好处推脱责任,导致商标的保护不得当,让有心之人抓住可趁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