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指的是专利技术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经营模式。
近年来,国家政策积极推动创业发展,而专利的入股投资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那么,专利入股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以及缴纳多少个税?作为一个非技术的投资方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呢?
出资入股流程
以专利出资入股,需要对资产进行评估。
专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货币估价作为企业设立的一种出资形式,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
1、股东共同签订公司章程,约定彼此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4、由专利所有权人依法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专利权变更登记及公告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的书面意见和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专利权转移手续。
个税政策规定
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
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计算方法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举个例子甲以某项专利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公司。
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万元,取得专利技术时发生一些成本20万元,则甲先生以专利技术入股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94万元【(2000-10-20)×20%】。
在面对创业合伙人以专利技术入股,作为非技术出资企服快车应注意什么法律风险了?
首先,做好出资前的尽职调查。
1主体资格审查
(1)应当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属证书、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最新交纳年费凭证等文件,以确定其拥有所出资专利。
通常,专利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真正的专利权利人,但是,专利证书是根据专利登记簿颁发,在发生专利权主体变更时只对底簿进行更改,仅仅依据证书认定专利权主体风险较大。
故在审查专利证书的同时,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做进一步审查。
(2)是否存在履行职务行为、接受委托或与他人合作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对专利技术研究往往具有投资的介入,尤其是发明领域,需要进行的投资可能更大。
专利权归属于个人还是投资方,都需要明确界定。
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在执行职务期间,利用单位的物质资源开发的专利技术归单位所有;经两者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故建议在主体审查过程中,应明确专利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中间有无相关协议,并要求专利权人做出相关书面陈述。
(3)若专利是受让而来,不能只看其转让合同,还要查明该专利是否已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否则出资人还没有成为真正的专利有人。
2客体资格审查
(1)专利权是否被终止。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不需花费金钱即可利用。
因此,查明该专利是否被终止,对非技术出资方意义重大。
(2)专利权的地域效力。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解答了专利入股的定义及其办理流程,在出资前需要注意主体和客体的资格审查,以及做好专利出资过程中以及出资后的风险防范措施,专利出资协议必须严密,并且签订相关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