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山西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每一件商标应签定一份许可合同。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四十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其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真实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许可人提供山西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

2、提供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3份,许可人在办理以上各项申请手续时,都必须携带申请人章戳;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向索取;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商标转让申请。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山西商标注册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或企业因合并、分离或兼并应当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的手续。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原注册人对即转让注册商标不在享有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山西商标注册的商品质量。

商标申请人所需要的材料。

1、转让人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所网站上下载,可来电向我所索取;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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