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企服快车又给大家分享关于商标侵权的有关内容了,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获悉,目前已对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具体就跟企服快车一起往下看吧!
1、“小米”商标纠纷
据了解,两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周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运营的店铺上展示的浴霸、暖风机、平板灯、凉霸商品销售页面及销售的产品中多处使用“小米”字样。
此外,被告周某某在前述店铺的商品宣传中使用“小米丨生活电器专售店”“小米节能灯与市面次品灯2年电费对比”字样以及“走进小米”二维码指向页面的内容系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被告寻梦公司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被告周某某侵权提供便利、从中牟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共同诉称,小米科技公司享有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的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
小米通讯公司经小米科技公司授权,有权于2010年8月25日起在全球范围内销售和分销商品时使用小米科技公司持有的所有商标。
经过两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因此诉至法院,认为涉案“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周某某的前述行为系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周某某的虚假宣传行为具有攀附“小米”商标及两原告企业知名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比一般商标要大?
通常而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往往局限于其核定使用的那部分商品,他人在核定商品范围外的使用,通常不受限制。
但之所以给予驰名商标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首先,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随着商标知名度的提高,普通消费者对商标保护范围、边界的认识就会变得更加模糊,可能会误认为非核定商品范围内的商品亦由驰名商标权利人提供,或者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
其次,从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角度看,商标知名度越高,其承载的商誉和商业价值亦越大,他人的不正当使用,会不合理的攀附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会导致驰名商标本身的显著性降低。
最后,从整个市场环境的角度看,对驰名商标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以上就是今天企服快车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大家都了解了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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