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原告以被告未经授权使用涉案商标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涉案商标由原告于2004年12月24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7月21日获得注册,注册有效期为自2008年7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
2016年9月18日,原告通过公证机关进行证据采集,公证书主要载明:
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灯箱广告以及定单联上使用了该涉案商标。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商标经过连续的广告宣传,以及经原告授权后全国众多地区出现使用涉案商标的眼镜店,故该商标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门头、灯箱广告以及定单联上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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