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商标有效注册量占世界有效注册量1/3,正确处理商标使用权和禁用权的关系,明确商标禁用权范围,不能扩大到使用权范围,这是理论实践的当务之急。”
近日,在以“从典型判例中探析商标专用权与商标禁用权范围”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如是说。
据了解,研讨会旨在加深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范围的理解,从判例中研究法律适用原则,提高对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理解与判断能力,从而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由北京连和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主办。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研究员李顺德、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郑胜利、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副局长曹中强、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张玉瑞及商标界有关资深专家参加研讨会。
研讨会由理论研讨、案例分析、答疑三部分组成。
在法律规定及理论研讨中,与会专家就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就“对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发表了各有重点的解析,同时结合他国商标法的相关/类似规定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
与会专家一致认定: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中国自八十年代以来的商标审批及保护的工作实践中,对此项规定的执行原则是一贯和十分清晰、明了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范围只能是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真实意图的使用。
与会专家学者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方子林诉云南盘龙云海药业有限公司纠纷案(有关第3191802号盘龙云海商标),三得利控股株式会社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纠纷案(有关第313758号三得利及图商标)等判例进行了具体分析。
北大郑胜利教授就商标专用权的“行”和“禁”问题做了详细的阐述。
他强调商标的作用是作为标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发挥其区别功能和作用,如果违背了商标法23条和56条的规定,就丧失了立法精神。
除了应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使用应当以公开为前提,如果不公开,就不应被视为使用,例如,许可;例如转让。
张玉瑞研究员也针对商标法23条和56条的规定,重点讲解了注册商标在商品使用上没有扩展空间的规定为刚性原则,即使是在类似商品上长期、稳定的使用,也应予以取消。
张玉瑞研究员还引用了欧盟、美国,日本商标法的相同规定,说明中国商标法此项原则与国际相关条款上的接轨。
李顺德研究员深入阐述了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为禁用权,涉及到保护问题时,如果超范围使用,是违法行为。
他强调,关于类似商品问题,商标法第23条和56条的规定非常清晰。
据悉,随着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扎实推进,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同比增长28.4%,增速较2015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其中,网上申请显著增加,共有300.1万件,占申请总量的81.3%,所占比重较2015年提高12个百分点。
至2016年底,商标有效注册量达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比2015年底的1335件增长了6.5%。
商标质押登记总量快速增长,2016年办理质权登记申请1410起,同比增长20%,帮助企业融资649.9亿元,同比增长90%。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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