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同兴药业以广药集团未履行将“王老吉”系列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为由,向荔湾区法院诉请被告广药集团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40085279.81元,并立即停止许可第三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广东广粮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的行为,同时要求被告广药集团履行承诺,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书指出,同兴药业与广药集团虽然就转让“王老吉”商标多次磋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未订立相关协议,同兴药业要求广药集团将“王老吉”商标转让给王老吉药业缺乏合同依据,且该商标转让行为是一种双向的市场交易行为,广药集团亦表示不同意同兴药业该诉讼请求,故对同兴药业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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