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日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利纠纷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中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企服快车知识产权温馨提醒-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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