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游船是重庆的重点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交运明月”“交运明珠”“满江红”等旅游标识已在重庆旅游运输行业使用宣传多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检察官,我们是正规旅游公司,售卖重庆‘两江游’系列游船船票也犯法吗?”2023年11月,B公司负责人在向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时问道。
原来,成都B旅游公司因为网络售卖重庆“两江游”船票,而被A公司告上了法庭。
收到线索后,渝中区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随即走访了经营“两江游”游船船票发售业务的客轮公司,在询问过程中,该企业负责人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我们公司日前在准备注册‘交运’系列商标时,发现商标已经被A旅游服务公司提前抢先注册了!”
检察官随即通过检察大数据系统和企业查询软件对A公司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发现A旅游网站开发公司有多起商标注册行为。
又向区法院调取A公司近年来诉讼情况,发现其涉及多起民事诉讼案件。
职业经验与敏感告诉检察官,“这极有可能涉及恶意囤积商标与恶意诉讼!”
随着调查的逐渐深入,更多信息浮出了水面。
原来,A公司一直以来以经营旅游网站为主业,附带经营售卖“两江游”系列船票,在个人无船舶生产、销售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自2016年起至2023年期间,将大量与“两江游”“两江夜游”相关的名称标识在多个经营类别中反复申请注册商标,且在其被相关客轮公司申请强制撤销其注册的“世纪天子”等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然以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7次向同业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诉求,包括B公司在内的全国各地多家旅游服务企业因为使用“满江红”“交运明珠”等字样作为商业宣传广告,都被A公司送上了被告席。
“‘交运明月’‘满江红’‘交运明珠’是重庆某客轮公司的游船名称,我们公司售卖‘两江游’系列船票,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其名称,我认为A公司通过诉讼打压同业经营者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B公司负责人说道。
检察官通过川渝检察协作机制联系到远在成都的B公司,向其了解询问更多涉案情况及司法诉求。
检察官还询问了A公司负责人,在详细了解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商标动机等情况后,综合认定了A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在他人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抢注“两江游”等公共旅游资源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以此打压竞争对手,系典型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和恶意诉讼行为。
2024年12月,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渝中区法院、渝中区文旅委、中华商标委员会共同召开磋商会议,会议一致认定A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商标与恶意诉讼,并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2024年1月25日,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公司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商标使用行为,2024年3月21日,渝中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辖区内恶意注册行为的防范、监测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线索,撤销该涉案商标,并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4月19日,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公司处以1万元行政处罚并监督涉案公司撤销了恶意抢注的全部商标。
4月23日,渝中区检察院又联合多家职能部门回访客轮公司,随后召开了品牌建设联席会,各单位表示将以办理此案为契机,以旅游品牌建设指导站为依托,进一步深化“行政+司法”协作机制,加强旅游品牌打造与保护,共同擦亮重庆旅游“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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