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是指在同一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对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作出不允许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注册商标的使用规定(即不得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不得超出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也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允许将分开注册的商标进行组合使用的。
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在同一商品上分开使用多件注册商标,这就和单件商标的使用方式一样,既可以标注®标记,也可以不标注®标记;
二、在同一商品上组合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同时就多件商标分别标注®标记,或者均不标注®标记。
另外,组合使用的商标不得使公众对其产生误认,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总之,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仅使用一个注册标记,使他人误认为是一个注册商标的,以及多件注册商标联合使用改变了原注册商标核定内容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应当承担商标违法责任。上述违法使用构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在商标〔1998〕06号文件,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关于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问题的意见》也作出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商标注册人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如果该使用未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则应视为合法的商标使用行为。”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看见企业在同一产品上标注两件注册商标时,且一般都是以主、副商标的形式配合使用的,如剑南春集团的“金剑南”“银剑南”酒,以及海尔集团为外形俊郎、功能先进的冰箱叫“帅王子”,小冰箱叫“小小王子”等。其目的是用主商标来建立和提高各种产品的名气,用副商标来暗示特定产品的用途、功能、成分、品质等,两者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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