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434059号“silen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588062号“SILEN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经申请人使用宣传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材料、报价单、域外注册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切均无明确含义相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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