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516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死家禽”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现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鱼(非活的)”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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