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根据上述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的唯一的软件登记机构,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著作权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流程如下: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补正申请文件(非必须程序)→取得登记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文件应当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软件的鉴别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联系人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一份。
另外,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其中,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有两种交存方式:
(一)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
(二)例外交存:可以按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之一提交软件的鉴别材料。
具体提交方式如下: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可参照上述方式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源程序和文档页眉上标注了所申请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最后一页应是程序的结束页,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申请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主要证明文件包括: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缴纳申请费通知书起15 个工作日内缴纳申请费,逾期未交费的,视为撤回申请。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为200元/件次。
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
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自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补正仍不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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