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733170号【通化森宝人参贸易有限公司】“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20433423号【避雷针;】“木林森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第20433450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企服快车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代理申请驳回复审,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