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新业态新领域逐渐发展起来,这不但使原有的行业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变革,同时也催生了很多新兴行业,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呈快速增长的态势,此类申请的发明重点在于大数据技术的具体应用。
涉案专利涉及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即生活中常见的共享充电宝,涉及新兴技术领域,是共享技术与充电技术领域的融合,涉案专利属于商业方法相关专利案件,与当下的共享单车、电动车、雨伞、快递柜等技术相类似。
共享技术近几年发展迅速,共享充电宝技术的发展是否能够撑起共享技术的一片天成为大众的期待。
2017年以来本案专利权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内多家公司发生专利侵权诉讼,诉讼标的高达1700多万元,作为回击,涉案专利先后多次被提起无效,自此,本案专利的诉讼战开启并愈演愈烈。
2017年8月1日至今,涉案专利先后7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其中的3次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2次被主动撤回,1次视为撤回,还有1次正在审理中,经历如此多次的无效审理,本案引起了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由于涉案专利涉及到新业态新领域,其技术要点涉及共享充电宝设计的基本思路,因此,本案的审理过程也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审查理念的转变与创新
涉及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案件的审查,历年来,存在着多种审查方式,究其原因,企服快车面与我国不同阶段的审查标准执行有关,另企服快车面对于此类申请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审查方式也存在差异。
经研究,目前对于此类申请已逐渐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审查方式:对一项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首先考察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之后再对该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评判。
审查流程为: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理解专利申请的实质,确定其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属于单纯商业方法,不包含任何技术手段,则该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二步,新颖性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包含技术手段,则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则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
第三步,创造性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具备新颖性,则应当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创造性。
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该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如果该问题不属于技术问题,则该申请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而不具备创造性;如果该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则判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对于该类申请,在第三步创造性审查时,判断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后出现的区别特征使得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成为难点。
原因是上述区别特征通常包含技术特征、非技术特征及二者的融合,特别是对于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融合后的区别特征能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非技术特征是否只能独立于技术特征而孤立存在,其作用能否与技术特征等同,或与技术特征共同解决技术问题等等都是实际审查过程中亟待解决的,也是申请人比较关注的重点,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决定了该类申请的结论走向。
随着大数据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特别是随着新业态的发展,基于互联网技术与各类商业规则融合形成的发明创造逐渐增多,此类专利申请数量也随之增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关系到对涉及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的把握和与时俱进,也会成为推动新兴产业良性发展的新动力。
下面通过对本案审理思路的介绍,探讨此类申请的审查标准。
规则与技术的融合
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发明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3月15日。
涉案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随着多种功能的各类电子产品的普及,其功耗逐渐加剧,及时充电需求剧增,现有技术中没有提供自助从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租借移动电源的技术,无法给用户提供灵活的充电服务。
对此,涉案专利提供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
该租借方法是在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三方之间实现的移动电源的租借,具体包括在租借过程中的第一、第二、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在三方之间进行的发送与接收,还包括如何通过身份识别号码识别移动电源、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以及根据上述数据信息进行移动电源租借的具体过程。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分别涉及基于手机APP的自行车租赁管理方法和系统、充电器租售机(未联网)、用户终端控制自动售物设备售物的控制系统以及方法、用于收集充电和分配如电池之类的电力存储设备的装置方法及物品、一种基于二维码的自行车公共租赁系统及租赁方法、充电站及充电系统等。
以上证据中基于手机APP的自行车租赁管理方法和系统,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站点控制器)三方的配合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同时通过二维码识别锁车车墩,通过在自行车上设置识别芯片实现手机用户与自行车的绑定,并通过数据信息在三方之间发送和接收实现自行车的租赁过程,其公开了通过手机、服务器、锁车车墩的三方架构实现自行车的快速租赁的方案,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在移动终端、云端服务器、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三方之间实现的移动电源的租借,虽然二者均是通过移动终端、服务器、相应的租借设备的三方架构形式实现的事物的网上租赁,但应用场景差异较大,该证据中的自行车租借过程是租赁人在能够观察到被租物品的情况下完成被观察的自行车的租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电源租借不同,用户租用的移动电源是在云端服务器的控制下包括核对移动电源的相应状态信息后得到的,也就是说之前用户并不知晓所借电源的情况,完全由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终端、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云端服务器组成的技术架构进行判断、选择和提供,因此,二者的处理过程存在较大的差异。
尽管该证据与本案均采用了租赁商业规则,但该证据的具体应用场景与本案存在差异,这种差异表现在数据信号的处理上,这种处理导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同的技术效果。
该证据涉及的是自行车的共享,用户在该场景下租赁自行车时,可以通过自身的观察或实践租赁到合适的车辆,此过程依赖于用户的操作。
而涉案专利的移动电源的租赁,无需用户过多的参与即可实现符合条件的电源的租赁,该过程由服务器及租借终端本身确定,包括租借终端、电源本身的状态、可用情况等等,用户无需进行干预,使得电源租赁过程变得可靠、高效,改进了以往租赁过程的多种不足。
因此,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二者产生了完全不同的效果,这种效果是技术与所述场景的融合带来的。
该证据与涉案专利相比在技术架构及租赁规则方面类似,但这种租赁规则应用于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应用场景中,本案中所述规则与所述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使得该处理过程中的信号走向、信息控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该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应用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则该应用具有创造性。
本案涉及到了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特征包含了非技术特征的情形,上述非技术特征与技术特征共同作用、相互支持,共同解决了应用场景中的技术问题并获得了有益的效果,因此,当区别特征为非技术特征时,应从其与其他特征的相互作用角度进行考量,判断各特征之间是否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及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对其进行客观认定,而不能一味地否定非技术特征的作用。
共享技术的出现较早,产生的应用场景有很多,比如本案证据中的自行车共享、租赁机柜、自动售货、蓄电池租赁等等,它们均是基于租赁相关的商业规则,上述应用场景的共同点是,该类场景在实现的过程中要么不关注被共享事物的个体属性,要么不联网,要么依赖于用户操作,导致上述场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使用效果并非十分可靠,而涉案专利的应用场景无需用户过多参与,即能达到可靠的技术效果,这种效果并非是商业规则本身能够达到的,而是该规则与相应技术进行融合,二者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达到的,因此,二者密不可分。
在实际审查的过程中,不应将规则特征与技术特征进行强行剥离,而应从二者的相互作用关系出发,审查其整体上是否能使得保护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带来技术效果。
本案审查决定给出了涉及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微创新案件的创造性审理思路,对今后此类案件审查标准的制定及审查指南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乔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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