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4608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52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07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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