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意大利著名的奢侈品牌公司爱马仕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关于“Birkin包”和“Kelly包”立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两案作出一审判决。
爱马仕公司一审败诉。
意大利爱马仕公司针对其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及人造皮革皮具(专用盒、手套和腰带除外)、包,如手提包、旅行包、背包”等商品上的“Birkin包”和“Kelly包”立体商标向我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申请驳回决定,驳回该申请。
爱马仕公司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申请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评委经审查认为,“Birkin包”和“Kelly包”、主体商标为皮包等商品上常见的外观设计图形,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上述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驳回。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了应有的显著性。
据此,商评委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驳回爱马仕公司关于上述两立体商标的申请。
爱马仕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驳回决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Birkin包”和“Kelly包”立体商标为指定使用于包等商品上的三维标志。
该标志主要由包体、包体上的开关部分及提手部分构成。
在两立体商标图样中,包体轮廓及提手部分由虚线表示,包体上的开关部分由实线表示。
在庭审中.爱马仕公司表示两立体商标中其要求保护的部位是实线表示的包体上的开关部位,该部位具有显著特征。
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对立体商标的局部保护,故对于两商标仍应从整体外观上判断是否应当依法给予注册保护。
本案中,虽然两立体商标包体上的开关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特设计,但是该设计更多体现的是指定商品的功能性特点。
从两立体商标的整体考虑,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
此外,原告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两立体商标在我国境内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
综上,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两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知识产权诉讼是指在人民法院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诉讼的总称,包括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刑事诉讼。
从这一角度讲,知识产权诉讼不是一类单独的诉讼类型,其本质仍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刑事诉讼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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