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您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按4%开具普通发票。
申报表应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写不含税销售额,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填写按4%减半计算的税额;在附表一第10栏“开具普通发票”或第11栏“未开具发票”的“4%征收率”项下填写不含税销售额和按4%征收率计算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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