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所通过的13个公约和一些声明文件的总称。1899年的会议通过了3个公约和3项宣言;
1907年的会议除修订了前3个公约外,又通过了10个新的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mationalLaw)于1893年在荷兰政府的倡议下成立并召开了第一届会议。1951年通过其组织章程,正式成为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荷兰海牙。
马克思在海牙会议上发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及公约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
本公约对自第十六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作为其成员国的国家的签字是开放性的。 本公约得经批准、接受或同意,有关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文件得提交荷兰王国外交部保存。
到1951年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后,才成为常设性国际组织,每四年召开一次正式会议,现已通过了34个统一冲突法和程序法公约。我国于1987年7月3日交存了接收书后,才成为该会议的正式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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