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而被列入及经营异常的原因是什么呢?其实大部分企业的原因都是一样的,就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即地址被认定为异常。
二、那么,为什么会地址异常?注册地址是公司注册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公司的注册地址要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必须符合登记要求,例如福田、宝安、龙华区实行房屋编码制度,其他各区要求地址实际存在。
2、能够签收工商局的信函、税务局的信件。
3、公司注册后开户时应满足银行上门勘验场地的要求。
换言之,如果注册地址并非实际存在,或者是无法接受工商、税务的信件,以及无法满足上门勘验的要求,那么就会被认定为异常。
三、了解了原因之后,要如何才能避免地址异常?可以采用以下3种方式:
1、租赁办公场地有正规的办公场地,就意味着有实际存在的、正规的注册地址。
使用这种地址,就不用担心会出现异常。
比如说,在注册的时候,如果被抽查到地址实审,只需要法人、股东跟经办人一起,去窗口提交一下场地证明或红本租赁凭证,就可以了。
没有被抽查到实审,即使后期遇到工商局上门抽查地址,也不用担心会因为地址不实的原因被载入异常名录。
2、商品房注册用自己的商品房注册公司,也是可以的。
因为如果在注册时遇到抽查,也可以提供红本或房产证,但前提是,名字要跟注册的这家公司法人或股东一致。
3、如果您既没有实际的办公地址,也不想用商品房来注册,就还可以采用第三种方式,就是使用我司的商务秘书地址。
我司的商务秘书地址,不同于一般的商秘地址:一来,它来源于真实的办公楼,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的。
即符合登记要求,是实际存在的。
二来,是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来自工商、税务的信函。
也就是说,不会出现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事由,杜绝了地址异常情况的出现。
最后,如果随着公司的发展,有需要的话还可以在享受到租金优惠的情况下,转为实际的办公场地。
不管是新注册公司,还是已经注册成立的公司,避免地址异常都是必要的,尤其是在接下来工商审查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
所以,如果您需要安全可靠的注册地址,可以先免费咨询我司了解喔。
商标是很多企业希望办理的一项内容,对于希望在国家申请得到商标战略保护的申请人,可以通过我司代为注册,您也可以向商标总局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得到品牌商标保护。
一、商标申请注册流程(顺利情况)
1.商标查询,提交申请至专利商标局
2.官方受理,电子受理回执文档,包括申请信息、申请日、申请号等。
3.审查,商标局审查员进行审查,耗时24个月。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给定申请号及确认申请时间。
此阶段,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例如,是否具有显著性。
如果审查员认为商标不宜注册,发出驳回通知。
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延时进行答复。
4.公告,审查通过后,进入60日的公告期,任何第三方均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5.核准注册,从申请至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需8到15个月,期间若有审查意见或被他人提异议,时间要延长。
6.邮寄证书,收到证书后,我司会立即安排邮寄,保证客户快速收到自己的国际商标证书。
二、商标有效期注册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商标到期后有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额外费用。
三、山东商标注册办理资料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申请人名称、地址和国籍)/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清晰的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委托书/相关费用。
1)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中、英、日文名称及地址);
2)商品或服务项目;?3)商标图样。
为避免因漏缴或错缴年费而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专利法规定了6个月的宽限期。
也就是允许在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同时缴纳滞纳金。
如果在宽限期内仍旧没有足额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将通知专利权人终止其专利权,并向社会公告。
如果有正当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而错过宽限期,可以分别在收到通知书两个月、障碍消除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的请求并缴纳恢复费,请求恢复专利权。
专利费用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
应当写明正确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以及所缴纳费用的名称(例如年费和滞纳金)。
通过银行或邮局缴纳费用的,应尽可能提前缴纳。
现行商标法没有区分撤销与无效,而且在第5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和第6章商标使用的管理中规定了两种性质不同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第5章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性质上属于注册绝对无效,商标局应当主动依职权撤销,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而且没有期限限制(准确地说,应当叫宣告注册无效);第2款规定的撤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撤销,即注册有瑕疵,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撤销,超过规定的期限,注册的瑕疵将因期限的超过而得到补正,注册确定有效,不能再撤销。撤销的效力溯及注册之日,被撤销的山东商标注册自始无效。
第6章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性质上属于对使用不当或者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注销。
注销与撤销的区别在于,注销不是对商标注册效力的否定,而只是对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的一种处置,其效力自注销之日起向后发生。
修订送审稿继承了现行法的规定。
上述规定既没有区分无效与撤销,又混淆了撤销与注销,在同一部法律中,用同一个词撤销,表达性质完全不同的三种事物、三个概念,给人们学习和理解法律造成困难,也不利于法律的执行。
根据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分为无效和可销撤两种。
无效指的是民事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的特点是:
第一,绝对无效,即对任何人都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第二,自始无效,即从行为成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当然无效,即不管是否有人主张无效,也不需法院等有关机关宣告,该行为都无效;第四,永远无效,即不能因时间的超过补正其效力。
什么样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行为在实施时即存在瑕疵,如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存在欺诈、错误、乘人之危等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
民事行为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受损害企服快车当事人出来主张,民事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当事人意思的瑕疵,更需受欺诈、胁迫的当事人自己主张,他人不能代替当事人做判断。
所以对这类行为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无效,而是赋予相对人一定期限内的撤销权,如果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如果相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则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了其缺陷,成为确定有效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事由性质上属于无效行为,因此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宣告商标注册无效,任何人也可以请求主管机关宣告其无效,而且不受时间限制。
第4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撤销事由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可撤销行为,只有受该行为损害的利害关系人才有权提出撤销请求,而且其撤销权受5年期限的限制,5年期满,撤销权消灭,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确定有效。
此次修法应按照民法原理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厘清相关概念,将第41条第1款的撤销改为无效(其中第二句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否应当删除,可以讨论),第2款和第3款仍用撤销,而第44条和45条的撤销应改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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