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新西兰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它在2008年4月签署,于当年通过了新西兰国会的审议,随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FTA)》共十八章二百一十四条,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还涉及国防、法律、人权、多边贸易、地区安全等议题,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发达国家达成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署进一步全面提升了中新两国的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制度性保障,营造更加开放和稳定的商业运行环境,创造更多的贸易投资机会。双方的消费者也可以更便宜的价格享受到优质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FTA)》规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在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国在二O一九年一月一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
为什么我带回来的红酒不适用免税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
物品
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货物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范畴。货物的买卖双方为贸易关系,需要以合同、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根据进出境目的可以将进出境货物分为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和其他进出境货物三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FTA)》规定,根据“关税减让表”,取消其对另企服快车原产货物的关税。其适用对象为“货物”而非“物品”。
也就是说,上文所述自境外带回的合理自用商品即“物品”范畴,且属行李物品类,故不适用自贸协定的免税规定。
文章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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