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重庆经开区内的不少企业关注一个关键问题:如何认定先进制造业企业?
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医药企业。
公司产品主要涵盖抗感染、抗肿瘤、消化道等化学制药领域,拥有体系成熟、行业经验丰富的医药研发团队,建立了多层次的科研体系,连续多年被评为医药百强企业。
近年来,该药业以原料药和制剂同步研发的方式进行产品开发,以抗感染类和特色专科用药的新品研发为主攻方向,通过自主创新与技术转化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研发和生产技术水平,大力推进新产品的产业化,200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3月被认定为“某某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尽管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科研成果,该药业财务负责人谭女士仍然不能确定,该药业是否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
43号公告发布后,谭女士向公司管理层作了汇报。
公司管理层对此高度重视,召集相关部门深入研究政策及官方解读文件,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进行了咨询,得到了明确答复:
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属于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经申请获得认定后,才能被列入该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进而适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基于税务部门的答复,该药业财务部组织内部培训,明确属于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等统计口径,以及数据归集、报表报送、资料留存等要求,及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相关数据和提交申请,经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某市税务局审核通过后,获得了先进制造业企业合规“身份”。
被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后,该药业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4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
据悉,自2023年以来,该药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累计加计抵减税额约220万元。
“政策的持续支持,为我们企业发展注入了资金‘活水’。”谭女士说。
“实务中,可能会有企业因不熟悉政策,未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一科副科长介绍,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适用;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在政策适用期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即使2023年1月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是在2027年12月31日前申报抵扣,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前期符合条件期间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仍然可以继续抵减。
针对实务中一些企业可能错误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情况,税政一科副科长提醒,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政策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关键点2: 研发过程中如何防控税务风险?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医药制造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对医药企业发展至关重要。”谭女士告诉记者,该药业高度重视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近5000万元,研发人员占比约12%。
截至目前,公司拥有有效注册商标202项,版权15项,研发技术中心申请并授权有效专利85项。
随着研发投入的逐步加大,该药业管理层开始关注跟研发有关的税务风险。
“我们在加大研发投入的同时,持续强化税务风险防控。”谭女士介绍,该药业不仅经常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培训,增强财务人员的税务合规意识,而且邀请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参加专项培训和会议,协助加强研发费用管理。
同时,莱美药业注重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主动防范并化解税务风险。
谭女士介绍,为准确归集研发费用,该企业建立了《内控制度》《科研项目资本化时点及账务处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手册》,研发中心根据《科研项目管理手册》负责对研发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技术委员会对项目所处阶段进行分期节点考核,财务部根据公司内控制度及账务处理制度归集与核算研发费用,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分摊到各个项目。
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税政一科三级主办冉女士提醒,在实务中,企业可能会将非研发活动的费用错误地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要注意人工费用、折旧费用等费用归集不准确问题。
例如,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可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3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研发部门的人员没有直接参与研发活动,向其支付的费用不能归集至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如果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3: 科技成果转化可享哪些优惠?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位于经开区迎龙创新港的重庆脑与智能科学中心,下辖脑与智能前沿研究院、临床研究医院、脑与智能学院、脑与智能转化院、健康技术工程师研修院、交流服务综合院,实验动物中心、公共仪器中心、脑科学数据与神经计算中心等。
“我们正着力培育‘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品开发—场景应用’全产业链,主动发掘和培育未来产业领域高技术、高成长、高价值企业。”该中心行政副主任说。
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首批入驻重庆脑与智能科学中心的企业,业务涵盖脑机接口康复机器人、医疗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精准诊疗产品开发与应用等。
该公司总经理张哲毅介绍,入驻以来,公司坚持技术创新、场景示范、金融驱动,成立“脑机接口技术产学研医用创新联合体”,共建脑机接口省级实验室,开展脑机接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2024年落地3款脑机接口康复机器人产品。
“接下来,我们将与重庆脑与智能科学中心、重庆类脑产业园深度合作,联动国内外重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协同创新。”采访中,张先生表示,随着公司发展,未来将与更多企业和科研团队合作,推动形成脑与类脑人工智能产业生态链,希望了解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和注意事项。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冉女士介绍,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企业如果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缴纳所得税。
冉女士提醒,这里指的企业,应当为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的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杨先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转化过程中,不仅涉及转化的路径选择以及具体实施,而且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及其法律关系等,在转化标的产权权属、转化相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应予以重点关注。
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为例,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端是高校、科研院所,另一端是各类企业,双方通过民事合同建立法律关系,在相关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双方的主体合法、科技成果定价、商业秘密泄露、改进技术成果归属、科研人员的奖励与报酬、税费负担等情况进行明确,以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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