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来了解: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之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一、适用主体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
二、政策规定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如果出口货物是购进的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同时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三、适用条件
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税务信息确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亲登记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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