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余的钱计入个人开办的小微企业开办费。

1.承担有限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或“个人”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可加冠如: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加冠如:投资人、有限公司、独资公司等字样。

2.个人独资企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除投资人、股东约定的外,投资人有按约定的投资份额分享企业所产生的利润,没有约定的,在其分享企业利润的同时,将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等给予企业投资人约定的权利。

(二)合伙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

1.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或者至少有一个法人股东的合伙

2.合伙企业中没有法定的财产分配或者处分权利,所有合伙人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均为合伙协议或者口头协议。

(三)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均有全部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中个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情形。

(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按份承担责任的情形,不在合伙企业范围内。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万元,但企业的实际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的,应当注明其实际出资额。